『人事代理服务对象』
(一)自治区境内不具备人事管理条件的单位和其它自愿委托的各类国有企事业单位。 (二)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1)辞职、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 (2)实行聘用制的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3)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需要代理的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 (5)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6)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 (7)外商投资、乡镇、区街、民营、私营等企事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8)外国企业常驻自治区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 (9)其他流动人员。
『人事代理服务内容』
(一)协助委托单位研究制定人事发展规划和人事管理方案; (二)为委托单位代办招聘人才业务、组织招聘活动; (三)按照职责分工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为委托单位办理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引进人才的有关手续。其中,非国有单位聘用的毕业生,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管人事档案、转递人事行政关系等; (四)为委托单位(个人)代理手续、培训、人才素质测评以及人事争议调解和申请仲裁等相关业务; (五)为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办职称评定、资格考试、外语考试的申报和证书发放等相关业务; (六)管理委托单位和个人人事档案及人事行政关系,按有关政策规定和管理权限代为办理转正定级、身份认定、调整档案工资、计算工龄、因私出国(境)、自费留学出国(境)、报考研究生等政审和证明材料,为委托单位和个人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等; (七)为委托单位和个人申报有关奖惩事宜; (八)为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办社会保险; (九)接转委托单位和个人党团组织关系,建立党团组织,开展组织活动; (十)为委托单位的聘有人员办理聘用合同鉴证; (十一)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和用人单位(个人)委托的其他人事代理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