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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事局党组、纪检组负责人同所属单位、科室负责人谈话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谈话,是局党组、纪检组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谈话对象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对应当注意的问题给予提示、已经出现的倾向性问题及时指出,并明确提出改进意见的监督教育活动。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关心爱护干部为目的,以帮助干部及时有效地发现、纠正、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为出发点,按照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同所属单位、科室主要领导同志沟通思想,交流情况,研究问题,交换意见,以便共同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二章  谈话对象、内容及程序

    第三条  局机关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
    第四条  谈话内容:(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情况,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决议和局党组、决定、命令以及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情况;(2)本单位、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情况及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3)对纪检监察工作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建议:(4)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5)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遵守和执行党的纪律的情况;(6)其他需要通过谈话了解的情况及问题。
    第五条  根据谈话内容,谈话形式分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谈话、诫勉谈话和任职谈话三种。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谈话,围绕第四条所列(1)、(2)、(3)款内容进行。通过谈话,监督各科室、单位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处理好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诫勉谈话,围绕第四条所列(4)、(5)、(6)款内容,根据信访举报和工作暴露出来的苗头性问题开展谈话。通过谈话,了解和澄清事实真象,及时提醒,严格要求。对于确有问题需要纠正的,提出纠正意见:构成错误的开展批评,帮助改正错误。
任职谈话,围绕如何做好人事人才业务工作和履行好岗位职责任务来进行。
    第六条  谈话对象确定后,谈话对象必须按通知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第七条  谈话结束后,要整理出谈话记录,或由谈话对象写出说明材料。谈话记录或说明材料经领导审阅后,立卷,归档,装入被谈话人个人廉政档案。
    第八条  通过谈话认定的谈话对象需要纠正的问题以及需要改正的错误,  由机关党组织负责监督、整改。

    第三章  对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的要求

    第九条  谈话人在谈话过程中,应坚持以正面教育、超前预防、事前监督为主的原则,注意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在掌握和分析干部思想状况的基础上进行,充分体现局党组对下级干部的监督和保护。
    第十条  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谈话,谈话人和谈话对象要坚持党性原则,敢于讲真话,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形成监督和被监督的良性互动。
    第十一条  开展诫勉谈话,谈话人要将谈话的内容和要求明确通告谈话对象,谈话对象要对规定的谈话内容如实说明情况,并可以举出证据,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不得出具伪证。
    第十二条  谈话人要保护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第十三条  通过谈话,对澄清的问题,要明确告诉谈话对象,使其解除思想顾虑;对证实存在的问题要明确提出纠正意见,督促谈话对象及时进行纠正;对发现谈话对象的一般性错误,要批评教育,帮助提高认识,改正错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呼伦贝尔市人事局纪检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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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年8月21日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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